2012-04-27 18:01:24   来源: 转载     点击:

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然而,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他所得税总额 时,可以把豁免的版权使用费考虑在内,而且可运用未曾对版权使用费豁免的同样税率。

第三备选案文:第七条甲(3)保留应纳税收入的豁免法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适用于由另一缔约国收到的版权使用费征税的那部分税额。

备选方案之二 第七条 乙 课税扣除法

第一备选案文:第七条乙(1)普通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金额,该笔金额相当于在另一缔约国缴纳所得税的金额。此项扣除额不得超过在扣除之前计算出来的属于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征税的版权使用费的那部分所得税。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二备选案文:第七条乙(2)全部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已在另一个缔约国纳税的金额。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三备选案文:第七条乙(3)对应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此类版权使用费总额X%的金额,不论在版权使用费起源国的扣除额是否与这个百分比相等。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四备选案文:第七条乙(4)免税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并且在该国享受特别的免税待遇,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身为版权使用费受益人的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在另一缔约国本来应当就此种版权使用费纳税的金额,如果不免税的话。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说,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五、杂项规定

第八条 非歧视原则

1.根据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另一缔约国,不应受到另外一种、或比该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同样情况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依版权使用费金额估算的任何负担更重的征税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要求。虽有第一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2.凡属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无国籍人,在缔约国任何一方,均不应受到另外一种、或比该有关国的国民在同样情况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对版权使用费负担更重的征税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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