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 18:01:24   来源: 转载     点击:

一方的居民,他通过设在产生版权使用费的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在该国营业,或从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在该国开展独立的个人服务,且版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活动和产权与此类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适用。在此情况下,只能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对版权使用费实行征税,而且只能对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那部分版权使用费征税。

4.在每一缔约国中,假如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建立明确和单独的企业,或设置明确和单独的工作地点,按与该企业或工作地点构成其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活动中心,在同样或类似的条件下独立地从事同样的活动,则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可望收到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直接与版权使用费相关的并为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目的开支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地方,均应允许扣除。如无合理而充分的相反理由,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版权使用费,应按同样的方法逐年计算。

5.如果为某些权利支付的版权使用费超过此类权利固有的正常价值,则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仅可适用于与这种固有的正常价值相适应的那部分版权使用费。〕

备选方案之四 第六条 丁 由起源国征税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专由版权使用费起源国征税。

备选方案之五 第六条 戊 以起源国最高税额为准的情况下居住国与起源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可在该另一缔约国征税。

2.然而,此种版权使用费也可以根据产生版权使用费的缔约国的法律在该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领取人是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则由此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版权使用费总额的“X”% 。

实施这条限制的办法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备选方案之六 第六条 己 以居住国最高税额为准的情况下起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受益人为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得在版权使用费起源国征税。

2.然而,上述版权使用费也可在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居住的缔约国征税,但不得超过版权使用费总额的“X”%。

四、消除双重征税

第七条 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备选方案之一 第七条 甲 豁免法

第一备选案文:第七条甲(1)普通豁免法 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当对该居民的此种版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而且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不得将版权使用费计算在内。

第二备选案文:第七条甲(2)保留累计额的豁免法 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对该居民的此种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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