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17:25   来源:    点击:

宁政发〔2006〕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的历史性跨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第一条 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条 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书画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演出经纪机构等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等;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三)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艺期刊社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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