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14:28   来源:国家版权局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本市创意产业园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能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十一)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创意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区(县)经委。区(县)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委。

(二)审核

市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经委审核。

(三)认定

市经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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