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17:25   来源:    点击:

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

第六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非公有资本在有关部门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下,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第八条 设立非公有制文化有限公司(不含一人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人可以实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九条 新闻单位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其经营部分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中介组织,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本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市各类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担保基金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500万元),作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在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

(一)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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