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14:28   来源:国家版权局    点击:

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与区(县)经委会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符合上海市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市经委对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创意产业集聚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市经委将根据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委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市经委应每年公开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被取消认定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以及市经委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市经委可以根据国家对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对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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