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 19:56:44   来源:转载     点击:

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 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 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 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 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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