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 12:45:17   来源:    点击:

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21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Ⅰ)对第20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Ⅱ)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Ⅲ)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0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Ⅳ)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第22条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23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24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25条  保存人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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