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19:31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 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i)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⑤资金证明;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⑦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⑧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⑨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⑩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ii)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④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⑤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⑥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⑦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⑧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相关热词搜索:设立 中外合资 经营 演出经纪机构

上一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下一篇: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