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21:15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 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二十二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拟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包括:
(1)演出名称、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证明;
(7)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需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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