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18:56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 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的申请材料。
(i)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⑤资金证明;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⑦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⑧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⑨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⑩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通过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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