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07:43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Ⅱ 执法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发布)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印发)
3.《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文社图发[2005]17号,2005年7月1日)
Ⅲ 执法主体: 文化部[备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申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登记。
申报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②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③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④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和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3.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4.对评审进行监督。
5.将评审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公示并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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