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 17:56:21   来源: 转载     点击:

号所载节目的短小片断,只要这种引用符合正当的作法并且因其系以提供情况为目的而证明是合理的,或者

(3)如果上述领土是一个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土,载有发射信号所载节目,只要这种播送纯系出于教学(包括成人教育范围内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

第五条 对于本公约在某缔约国生效之前已经发射的任何信号,将不要求该缔约国实施本公约。

第六条 对本公约作出的解释不得限制或妨碍任何国内法律或国际协定给予作家、演员、唱片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的保护。

第七条 本公约不得被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了控告垄断的弊病而执行本国法律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遵循第二、第三两款的条件下,不允许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二)其国内法律在1974年5月21日有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通知宣布,为了本国的目的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一语应当认为业已被“如果信号是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发射的”一语所代替。

(三)(甲)在1974年5月21日对通过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通讯渠道向公众中的用户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加以限制或拒绝给予保护的任何缔约国其国内法律限制或拒绝保护的范围和时期内,它将不对此种传播执行本公约。

(乙)根据(甲)款已经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通知书的任何缔约国,应将其国内法律中使(甲)款的保留不再适用或范围限制更严的任何修改,在其生效六个月之内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九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本公约应于1975年3月31日之前向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庭规约的参加国的任何国家开放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本公约将开放供第一款提到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四)不言而喻,当某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时,它就应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各条款付诸实施。

第十条

(一)本公约应于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生效。

(二)对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交存其证书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公约应于收到第一款提到的通知之日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应当在一份由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的统一文本上签字,四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阿拉伯文、荷兰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当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制订。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国家,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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