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之颁发只限于教学、学习或研究之用。
6.如果翻译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出版的一个译本的价格同在有关国家内同类作品通行的价格相似,这个译本的语文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出版的译本的语文和内容相同,则应撤销根据本条发给的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已制作的作品复制品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7.对主要由图画组成的作品,其文字的翻译出版与图画的复制出版的许可证只有在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也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发给。
8.在作者停止其作品的全部复制品的发行时,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9.(a)对翻译一部已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发给的许可证,也可根据广播机构向第一款所指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发给总部设在该国的广播机构,但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译文是根据依该国法律制作并获得的复制品翻译的;
(2)译文只能用于教学广播或向特定专业的专家传播专门技术或科学研究成果的广播;
(3)译文专门为第二目所指目的使用,并通过对该国境内听众的合法广播进行,其中包括专为此项广播目的而通过录音或录像手段合法录制的广播;
(4)所有对译文的使用均无任何营利性质。
(b)广播机构根据本款发给的许可证制作的译文的录音或录像也可以为a项规定的目的和条件,并经上述广播机构同意,为设在发给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所在国内的任何其他广播机构使用。
(c)只要符合a项列举的所有准则和条件,也可对广播机构颁发许可证以翻译专为大、中、小学使用而制作与出版的视听教材中的所有课文。
(d)在不违犯a到c项的情况下,前面几款的规定适用于本款规定的所有许可证的颁发与使用。
第三条
1.任何声明援用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均有权以由主管当局依下述条件并根据附件第四条发给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来代替第九条规定的专有复制权。
2.(a)关于根据第七款而适用本条的作品,当(1)自该作品特定版本首次出版之日算起的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期满时,或(2)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并自同一日期算起的更长的期限期满时,若该版的作品复制品尚未有复制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以与同类作品在该国通行的价格相似的价格在该国出售,以满足广大公众或大、中、小学教学之需要,则该国任何国民都可得到许可证,以此种价格或更低价格复制和出版该版本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
(b)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也可对复制及出版a项所述已发行的版本发给许可证,如果在适用的期限期满后,该版经授权的版本在有关国家已脱销六个月,而无法以同该国内对传统教学之用。
3.第二款a项第一目所指的期限为五年。但(1)对有关数学和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的作品,则为三年;(2)小说、诗歌、戏剧和音乐作品以及美术书籍,则为七年。
4.(a)根据本条规定在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