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5:31:57   来源:    点击:

日前,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草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的确认和取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制定专项的文物保护点确认和取消办法,这在我国尚属首创。


  这份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文物保护点的取消方式以及工作流程。


  文物保护点取消的条件为:因自然、人为等原因消亡的;因自然、人为等损毁原因导致其保护价值严重缺失的;因证据认定与其原有评估价值存在重大不符的。规定了取消文物保护点的程序:责任人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文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点名称、申请取消的原因说明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照片等。文物保护点取消的工作方式是:经三名以上的专家根据保护现状作出准确的损毁评估和客观分析。文物保护点取消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取消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措施。此外,申请人对文物保护点的确定和取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还规定,造成文物保护点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文物保护点一经设立后,都不会被取消,在受到人为破坏时,也必须恢复原状。在《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对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点的;擅自修缮文物保护点,改变原状的;在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修和装饰工程施工中,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同时,根据损毁程度处以经济罚款。


  据了解,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在5月6日前反馈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


  记者点评


  文物保护点的取消,在现实中必须慎之又慎。众所周知,当前,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开发项目必须停下来,一旦确认文物保护点后,原本的开发项目更要为文物“让路”.


  此前,文物被遭人为破坏,必须恢复原状,开发商无论是有意无意,破坏了文物,出路只有一条--依原样恢复。但是,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受到人为破坏的、保护价值严重缺失的文物保护点,不再是“依原样恢复”,而变成了“取消”.这是否将意味着,如果某一被开发土地上的文物保护点挡了道,开发商只要指使手下员工把文物捣毁,使其“保护价值严重缺失”,就能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文物保护点,继续其施工?


  虽然有关文物保护点取消管理办法中,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如追究刑事责任,开发商自可以让人“顶缸”,如处以经济罚款,最高额仅为50万元,这在如今的高房价下,对开发商来说,只相当于一间厕所的价值。


  但愿我是杞人忧天。望文物专家、法律界人士和普通市民集思广益,为《宁波市文物保护点的确认和取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献计献策,给后人留下一部完善的法规。(王 路)


  我市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工作将迎来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从5月开始派专家组分赴各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检查,对于已不具备条件的名城、名镇、名村,将向国务院建议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


  宁波于1986年12月8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辖区内还有1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余姚,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江北区慈城镇、象山县石浦镇、宁海县前童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余姚市梁弄镇和横坎头村、慈溪市鸣鹤镇,6处宁波市历史文化保护区--月湖历史文化景区、天封塔郡庙街区、天主教堂外马路街区、伏跗室永寿街区、鼓楼公园路街区、镇海口海防史迹保护区。此外,宁波老城区内还保存着较能体现古城传统风貌特色的历史地段,如郁家巷、毛衙街(莲桥街)、南郊路、秀水街、江北岸原轮船码头以北沿江传统建筑群等。


  据了解,此次检查旨在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检查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规划的实施、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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