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42:45   来源:    点击:

期间,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及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鼓励技术创新。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放宽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是文化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放宽至4000万元,子公司可以放宽至3家。

●投融资政策:鼓励多种方式筹资

通过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支持培育3—5个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且设立了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的全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及重大文化产业工程等建设。

●土地政策: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优先支持

文化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文化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编制全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种类以及审批机构、核准方式等行政许可项目向社会公布。允许非公有资本的公司制文化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资,参与影视制作、发行、演艺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或进入鼓励类和允许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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