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0:20:00   来源:    点击:

南京市经委、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8月   

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集群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文化产业园的类型

(一)依托企业闲置厂房设立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等文化产业园区;

(二)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物理空间的创意产业园、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

(三)具有一定规模,从事文化产业行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

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的建设目标

(一)重点建设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传媒印刷等文化产业的孵化和培育中心,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平均产值规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扶持一批国内领先、有较大发展潜力和拓展空间的文化企业,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和重大创新意义的文化项目,力争形成一批文化产业品牌。

(三)整合高等院校、文化企业、社会机构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的教学和培训基地,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的组织管理

(一)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产业园区按照认定标准组织认定、授牌,抓好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推进和服务。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为产业研究、文化产业园区评审、监督管理、评估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文化产业园的认定程序

(一)文化产业园建设采取政府支持、文化企业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二)市有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评估审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对文化产业园进行审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文化产业园,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南京市文化产业园”牌匾和证书。

(四)文化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组织复审。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 文化产业园的政策支持

(一)对授牌的文化产业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的评选。

(二)进入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对文化产业园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

(四)对文化产业园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五)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对创新文化项目进行投资。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支持文化产业园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和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园。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园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拿出一部分政府扶持资金支持入驻企业、创新文化项目和出口文化产品。

(八)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对文化产业园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九)鼓励园区入驻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 本意见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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