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11:50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点击: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

  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局组成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化局,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认定办公室上报的北京市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 不定期召开全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3. 制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

  4. 负责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5. 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6. 负责受理、核实并处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7.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认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2. 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3. 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认定小组审核;

  4. 办理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认定标准

  按照《认定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二)根据《认定办法》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详见《认定通知》)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文产发〔2009〕18号中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注册地);

  6.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11.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认定通知》中所列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

  (四)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1. 认定办公室对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后,根据《认定办法》,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认定小组审核;

  2. 认定小组对认定办公室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办公室将通过认定小组审核同意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3.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4. 认定小组根据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五、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

  (一)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四)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六)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七)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中介机构为申请企业出具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交虚假材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同时,认定小组将该中介机构列入不信任名单。

  六、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认定办公室按《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根据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提交的年审申请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完成年审工作。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认定小组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八、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的,撤销该企业动漫企业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同时停止其享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检查过程中,以及外部审计部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动漫企业资格的,应按程序报送市级认定小组、部级认定小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十一、我市动漫企业认定受理时间截止期为每年11月6日。各动漫企业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光盘类电子版。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

  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动漫网络处

  联系电话:82210764(FAX)、62216688-2181 、82210766、62216688-2201

  E-mail地址:DMWL@BJWH.GOV.CN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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