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1:20:14   来源:    点击: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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