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23:14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Ⅱ 执法依据:
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06]5号,2006年2月13日)
2、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三定”方案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产业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转送或相关企业直接申报的有关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4.确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通报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5.对产业基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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