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09:39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2006年3月1日公布)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Ⅳ 处罚内容:
1.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办法》规定,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的,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Ⅴ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3)根据案情分别采取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措施。
(4)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告知其要求听证的权利。
(5)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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