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06:46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监督检查
Ⅱ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26日公布)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部内----社会文化图书馆司;相关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
Ⅳ 执法程序:
1.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问卷、受理举报等方式了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众提供服务和使用设施的情况。
2.检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3.发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发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第七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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