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5:12:15   来源:    点击:

2月24日召开的河北张家口市文化建设工作会议透露,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张家口市委市政府颁发《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写实具体扶持政策,重点打造八大文化产业发展工程。


  《意见》提出,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张家口将重点打造重点打造八大文化产业发展工程。


  第一,文化旅游业,以建设京西北运动康体休闲区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目标,构建市区休闲中心及坝上草原、崇礼滑雪、桑洋河谷、历史文化四大旅游区。


  第二,现代节庆业,通过举办中国蔚县剪纸艺术节、张北草原音乐节等重大活动,打造节庆品牌,延伸产业链条。


  第三,民俗工艺业,鼓励传统艺术、民间艺术和工艺美术的产业化生产和商品化经营,形成一批以蔚县剪纸为龙头的艺术品生产企业。


  第四,影视传媒业,抓住三网融合机遇,筹建广电影视网络;挖掘本地影视文化资源,成立张家口影视基地联合会。


  第五,演艺娱乐业,以张家口演艺集团为龙头,面向市场、整合资源,形成有特色、成规模、多样化的演艺娱乐产业。


  第六,体育休闲业,以承办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为目标,结合国际体育赛事发展趋势,启动张家口市奥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西山A1方程式赛车道等项目。


  第七,新闻出版业,以张家口报业传媒集团为龙头,推进报刊业由传统平面媒体向数字媒体转变,向更广泛的文化产业领域进军。


  第八,数字动漫业,依托东山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视频动漫、网络传媒、数字娱乐等新业态。


  针对以上项目的实施,《意见》就融资、税收、土地、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政策扶持计划。


  (一)投融资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要求建立市县(区)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区)根据财政状况具体确定。市财政每年安排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口梆子、东路二人台)艺术传承项目扶持资金和艺术创作生产基金5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增值税政策。对于文化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文化企业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意见》对落实所得税政策也做了具体规定。


  (三)土地支持政策


  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批准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交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四)工商注册登记政策


  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改制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字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公司注册资本可降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组建文化企业集团,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允许具有3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五)其他支持政策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简化园区(基地)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环评收费按国家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环评审批无任何行政性收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园区(基地)内企业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在尊重捐助人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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