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3:21:49   来源:    点击:

关于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人才实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园。

  第二条 设立杭州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9000万元(包括通过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区内生产研发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最高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8元/平方米·天和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享受房租补贴满三年的,经考核批准可再给予两年300平方米以内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经认定、考核,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非新设立(或非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迁入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经认定、考核,两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五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年对区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经营收入位居全区文化创意企业前10位的,授予企业“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称号;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突出贡献文化创意人才”荣誉称号。

  第六条 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园区引进文化创意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80%,经考核,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园区出租房屋收入形成的对区贡献的25%部分用于奖励园区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被评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原创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地方电视台(5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境外播出的动画片参照市有关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企业申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贴的,给予1∶1配套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培训一名合格学员在我区创业或与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基地500元/人的补贴。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在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人才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员工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补贴。

  第十三条 按照财税(2009)65号文件,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区内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区属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100%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区内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获得信用良好的订单和合同,具备履行订单或合同所需条件,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的,区属担保公司按照区科技型小企业“订单贷”业务流程,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获得市以上立项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创作、培训、版权等)中心和平台项目,贷款利息超过50万元部分,再给予5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依据《杭州高新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内新办投资文化创意企业的专业投资机构,符合阶段参股条件的,进行配套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

  第十八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评定,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五年的免费使用权;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经审核,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企业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以及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的文化创意人才,可申购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房。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申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专项住房和人才限价房。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人才可申请租赁创业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按照《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和《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杭州市杰出人才的评选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附 则

  1、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界定:信息服务业主要是指与文化创意内容有关的信息服务产业;动漫游戏业主要是指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产业;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现代传媒业主要是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艺术品业主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篆刻、工艺美术等造型艺术业;人才实训业主要是指文化创意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等;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是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主要是指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内容的会展及活动。

  2、文化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意见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本意见奖励(资助)的文化创意企业须经区文创办认定。

  3、文化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1)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2)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入园文化创意企业达到20家以上。(3)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4、本意见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街道所属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由区、街分别承担50%,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体制范围内企业政策资金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5、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6、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房租补贴按最高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计算。

  7、同一产品、项目根据我区相关政策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8、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我区文创办负责受理和解释;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体制范围内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负责受理,并报区文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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