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23:53   来源:    点击:

南京市广电局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动漫产业发展,努力构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动画、漫画、游戏产业;影视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制造;影视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

第二条 成立南京市动漫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服务,为动漫企业构建一个走向市场的平台。市广播电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动漫产业进行规划、指导并做好服务。

第三条 对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动漫企业,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至第三年房租减半,三年后房租保持低于同等城市和同等地区价格水平。提供相应的服务平台和相关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 市广电集团少儿频道每天在17∶00至19∶00必须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片,其它频道在17∶00至19∶00播出30分钟国产动画片的,可在黄金时段(19∶00至22∶00)增加播出30秒广告,播出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国产动画片的,可在黄金时段(19∶00—22∶00)增加播出60秒广告。在每个播出动画片的频道中,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每季度播出比例不低于6∶4,即国产动画片每季度播出数量不少于60%。

第五条 凡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由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我市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优秀原创动漫形象创意,对在国家举办的各种动漫原创大赛中获奖作品,优先兑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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