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16:43   来源:    点击:

(京文创办发〔2009〕4号)


  为促进北京影视动画产业发展,加快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北京地区影视动画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动画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上述单位投资的动画电影、在北京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优、扶大、扶原创,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与重点引导培育相结合,鼓励多出影视动画精品、多出影视动画人才,促进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三条 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画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助,资助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至15%。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宣传北京悠久历史和文化、展现首都发展成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

  (二)有利于提升影视动画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期较好;

  (三)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项目,能够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出口前景良好。

  第五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17时至24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2000元,排名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500元;

  (二)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3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500元,排名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000元。

  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三)北京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作生产优秀手机动画作品,每年奖励本市优秀手机动画作品10部,每部奖励5000元。

  第七条 北京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100万至2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50万至100万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市每年评选奖励优秀影视动画作品。其中动画电影2部,每部奖励50万元;电视动画片8部,每部奖励30万元。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优先播出获奖动画片。

  第九条 北京影视动画机构当年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超过3000分钟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中央在京影视动画机构当年生产原创影视动画超过600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十条 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年生产影视动画片产量达到1万分钟的奖励200万元;达到2万分钟的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频道播放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片3000分钟,且年首播影视动画片达到3万分钟,给予播出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 影视动画发行公司年代理发行原创影视动画产品10部以上、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影视动画机构参与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影视动画会展活动,对其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引导建设国家级影视动画交易平台,对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重大影视动画交易活动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6%给予奖励,成交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北京原创影视动画片出口海外市场,影视动画片海外播出版权收入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至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中外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制作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公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每部奖励票房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以上动画卫视频道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分钟给予奖励500元。同一动画片在多个台播出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影视动画机构创新或应用先进动画制作技术,符合条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应用类补贴10万至30万元或创新类补贴50万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影视动画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8〕5号)的,按规定执行;影视动画项目贷款需要担保的,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国家动画教学基地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动画产业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履行影视动画产业服务、行业自律等职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基地所在区县根据实际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设立影视动画产业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地区影视动画机构申请影视动画产业项目资金支持的,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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