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1:56:28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包括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会展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京怀发〔2007〕35号印发)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下设的各行业领导小组(包括怀柔区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怀柔区促进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怀柔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研究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计划,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年度计划安排,报各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科技研发服务业

  第四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条件。

  (一)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符合本细则规定行业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

  (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方向,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需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第六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房屋租金补贴

  对入住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给予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科研及办公用房第一年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二)创投资金支持

  对入住怀柔区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创业资金支持。该款项只能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采购的补贴,申请者凭研发设备采购发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持资金。

  (三)贷款贴息支持

  对入驻怀柔区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研发项目研发成功后或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带项目在怀柔区征用土地或租用房屋建立生产基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0万元(含),项目尚未完工,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度原则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时,该项目可按《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06〕28号印发)规定享受相关支持。

  (四)项目补贴支持

  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项目在怀柔区征用土地或租用厂房建立生产基地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4种支持方式中,第3、4种不重复使用。

  第七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主体申请本细则第六条第1或2种支持方式的,不需提供此件),经营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资金或设备凭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

  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文化创意产业

  第八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主体。

  (一)依法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功能定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怀柔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三)在怀柔区居住、工作或受聘于怀柔区文化创意企业的个人。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支持。

  (一)支持范围

  1.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对产业集聚有重要拉动作用、建成后对地方税收和就业有较大贡献的项目。

  2.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技术研发、产品交易、创意人才培养基地、网络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申报国家、北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前期策划。

  (二)支持条件

  项目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已具备开工条件或取得开工证,项目直接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亩实物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对进入中国(怀柔)影视基地集聚区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项目尚未完成,且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度原则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2.项目补贴。对区内新建或升级改造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北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怀柔区进行项目建设并经营纳税,根据项目规模给予3—20万元的前期策划费用。

  3.风险补贴。对来怀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项目,按年度该项目(产品)直接投资额给予原则不超过1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配套资助。对国家、北京市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要求配套的给予适当配套资助。

  5.贷款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按《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怀政发〔2006〕10号印发)规定享受相关支持。

  以上5种支持方式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产品支持。

  (一)支持范围

  1.代表怀柔区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定位的产品,重点支持影视剧拍摄、艺术品制作交易、文艺演出创编、文化旅游产品设计制作、动漫设计制作等文化创意产品。

  2.怀柔区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在世界和国家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文化创意产品。

  3.影视企业参与投资出品拍摄的,剧中有明显反映怀柔标志性场景的影视作品。

  (二)支持条件

  产品原创性高,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直接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采取补贴方式支持产品设计制作和营销,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直接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活动支持。

  (一)支持范围

  在全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品牌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重点支持影视、时尚休闲、原创艺术、满族民俗、文化旅游等活动。

  (二)支持条件

  活动直接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采取补贴方式支持活动举办,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直接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宣传活动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行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适用《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京怀发〔2005〕2号印发)相关规定,所需资金从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资金预算明细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申请配套资助的,需提供支持项目证明文件和资金拨款通知书等;申请产品支持的,需提供原创作品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项目补贴资金的,需提供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

  申请主体为行政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申请主体为行业协会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第三节 会展服务业

  第十五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支持。

  (一)支持范围

  1.会展场馆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2.现有会展设施的升级和改造。

  (二)支持条件

  1.申请主体应为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从事商务会展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应符合怀柔区会展业发展方向,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4.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新建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怀柔区会展业发展需求的会展项目,采取资金补贴方式提供支持,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会展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请表,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上年度会计报表,纳税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活动支持。

  (一)支持范围

  1.引进(申办)的品牌会展活动。用于成功申办或引进的能够长期在怀柔区举办并进行商业化运作,能带动本区相关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各类品牌会展活动。

  2.处于品牌培育期的会展活动。对于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且尚在品牌培育期的成长性会展活动,确定2—3年的品牌培育期,每年对活动的宣传、促销、包装、推广、招商给予相应的资助。

  3.市级以上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与怀柔区合作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等相关活动。

  (二)支持条件

  1.活动举办单位包括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在怀柔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2.活动能够与旅游、文化、汽车、食品饮料、包装印刷等怀柔主导产业紧密相关,并具有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拉动效益。

  3.活动举办单位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活动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1.新引进并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能够连续在本区举办3届及以上、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业展览活动,在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展位费的基础上,展位规模达到200个(含)以上、5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每个展位优惠2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个展位优惠160元;展位规模达到500个(含)以上、8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每个展位优惠25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个展位优惠200元;展位规模达到80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每个展位优惠3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个展位优惠240元。每个主办单位的展位优惠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全区会展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主办单位可适当提高优惠额度。

  2.综合性会展活动,采取补贴方式支持活动举办,即对直接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会展活动,经评估小组对活动的直接和间接效益进行评估后,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予以补贴。单项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会展活动资金申请表,活动策划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预算方案及拟争取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场地证明,举办活动的批复和与活动有关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在活动结束1个月内需及时报送包括活动效益分析等内容的活动总结。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行政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公共保障支持。

  (一)支持范围

  1.会展业总体形象的宣传推广。用于为宣传怀柔区会展业总体形象而策划实施的各类发布会、推介会、媒体宣传和广告宣传开支;与国内外会展机构、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等支出;制作会展业宣传推广资料(包括光盘、影像资料)、编印相关出版物支出等。

  2.会展人员教育与培训。用于为培养怀柔区会展专业人才而举行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支出。

  3.行业评估。用于为组织开展行业评估活动所需聘请专家等工作经费。

  (二)支持条件

  1.申请主体包括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项目支出符合怀柔区会展业发展需要,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申请主体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除外)。

  (三)支持方式

  采取资金补贴方式支持会展业宣传、教育培训、行业评估等公共保障支出。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会展业公共保障资金申请表,项目支出建议书或计划书,拟争取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四节 物流服务业

  第十八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专门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

  1.公共物流区建设项目和进入公共物流区的仓储企业建设项目。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

  3.商品采购中心、分销中心(批发市场)等商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

  4.区内重点培育的新建或升级改造物流项目。

  5.市财政要求区财政配套支持的项目。

  对本区物流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商定,确定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条件。

  (一)申请主体是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的物流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对本区具有示范效应、核心竞争力强的物流服务业项目,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三)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及发展前景,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支持公共物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信 息化、完善口岸等的相关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

  (二)对新进入公共物流区仓储企业和新发展的物流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现有物流企业升级改造项目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物流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请表,近两年的会计报表,纳税证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按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组织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行业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意见在怀柔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主体签订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承诺书。

  (五)区财政局根据行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承诺书内容规定,将专项引导资金分期分批拨付申请主体。

  (六)申请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管。

  (一)申请主体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不再支付后续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今后申请专项引导资金资格。

  (二)资金申请一经批复,申请主体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如发生申请主体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申请主体应提请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行业领导小组审批。

  (三)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行业领导小组。

  (四)区审计局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引导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享受区政府土地出让补贴、建设资金支持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但享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5〕2号)的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怀柔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怀政发〔2005〕41号印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实体项目以及虽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但对怀柔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拉动产业发展的实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本细则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相关热词搜索:怀柔区 促进 生产性

上一篇: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