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30:55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三十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备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3.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相关热词搜索:社会 艺术

上一篇:对违法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处罚
下一篇: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