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17:30   来源: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 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六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i)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⑤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⑥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通过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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